14位房地产界专家学者联名上书国土资源部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议进行二次房改,建立“三三制”住房制度,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三三制”就是基于三个阶层,实行“三种住房制度、三类供地方式、三支队伍参与”。具体而言,他们提出了“四定两竞公共住房”,即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以“定地价、定建房标准、定税费率、定5%利润率,竞房价、竞建设方案,综合打分高者得”方式招标供地建设的准市场化平价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占城镇人口60%左右的中等收入家庭。而保障性住房则以政府划拨方式供地,由国有独资住房投资有限公司、非营利公益性建房机构和建筑开发商共同参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商品住房仍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建筑开发商开发建设,户型面积和房价由开发商自主确定,满足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低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都安排好了——考虑得真周到呀!丝毫不用怀疑,绝大多数甚至所有城镇居民都期待进行这样的“二次房改”、都希望这样的“三三制”完成现实。可是,这可能吗?

高收入家庭不用管,低收入家庭有廉租房或者经适房,这跟现行的制度是一样的。“三三制”与现行制度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把中等收入家庭即“夹心层”囊括在内了。而所谓“四定两竞”其实与以前的“两限房”(限地价、限房价)没有多大的区别,无非是规定得更细致而已。这显然在两大方面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是政府必须“大出血”,二是政府要有“大机构”。一方面,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涉房的税费要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政府要增设和养活庞大的“非营利公益建房机构”和庞大的服务及监管机构。要知道,定地价、竞房价、竞建设方案尤其“综合打分”都是非常纷繁复杂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的工作;更要知道,60%的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是一个什么概念,为这么大的群体建设、分配“平价住房”同时监管这么广泛的权力将是多大的工作量——现在各地的建设局、房管局、监察局扩大十倍,都不一定能应付得过来。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行政成本大幅增长,这一反一正,政府能承受得了吗?

“三三制”实施的前提是将三类家庭区分开来,请注意:需要区分的是所有家庭!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高收入家庭势必想混进中低收入家庭之列,中等收入家庭可能也想混进低收入家庭之列。在个人收入信息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经适房十年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十年来,经适房饱受诟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资格审查流于形式导致大量“开着私车住经适房”的现象,同时“摇号”舞弊事件频频发生。有的地方,政府房管部门只是看看表格,根本没有调查核实;有的地方,甚至把申购经适房的资格审查工作“委托”给了开发商……连只占20%左右的低收入家庭的甄别工作都做不好,怎么可能把所有家庭的收入情况都摸清楚呢?

市场主体越复杂,监管的难度就越大,竞争的公平性也就越难以保证。“三种供地方式”要有三重标准,“三支队伍”显然是不平等的。这对市场机制的损害太大了,权力对竞争的干扰更是不可避免。低收入非市场化,中等收入准市场化,真正市场化的只有20%左右的高收入家庭住房了,如此这般,我国的房地产业还算是市场化的吗?所谓“二次房改”难道就是要走回头路吗?

近年来,所谓“夹心层”的说法日益走俏。这种说法首先是不准确的,因为真正的“夹心层”很薄,上下夹住它的两层都比“夹心层”厚得多,可是关于收入层次的“夹心层”却是指中等收入家庭,而这个阶层要占整个“厚度”的60%左右——谁见过这么厚的“夹心层”?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夹心层”,政府根本“吃不下去”,也“消化不了”——即使是欧美发达国家,住房保障也没有把中等收入家庭包括在内,何况发展中的中国。

我宁愿相信,上书的14位专家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考虑的,但很多事情并不以人们的美好愿望为转移。因此,我不能不说,所谓“三三制”不过是一个“乌托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