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租经济适用房,伍少荣、黄继伟等4户家庭被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责令退房。但记者入户调查发现,这4户中至少有两户是因为要应付月供不得已而为之。一直租住在7平方米公房里的伍少荣说,“68平方米的经适房,总价29万余元;我问亲戚朋友借了9万元做首期,月供1073元,要供25年。但我打散工,妻子每月1200元的收入,怎么供得起啊!……我们两口子连孩子都不敢生,就是因为养不起啊。”黄继伟一家三口则住在不到20平方米的宿舍里,他无奈地说:“有新房子谁不愿意住?但搬那么远开销会增加一倍,还有十几万元贷款要还,每天愁得觉都睡不着,一时糊涂才出此下策。”

原以为那些出租经适房的都是另有住房的家庭,没想到这两家竟然是因为“住不起”而不得不“以租代供”!

很显然,像伍少荣、黄继伟这样的家庭是最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也是最需要政府救助的。然而,他们却被责令退出了住房保障的范围。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错了吗?它们只是在执行“经适房不得出租”的明文规定,而且这一规定也不能说不妥,因为经适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的,而不是让低收入家庭用来谋利的。

伍少荣和黄继伟错了吗?能借的都借了,贷款也贷了25年,可他们如果交了月供和物业费后可能就“无米下锅”,更不用说还债了。除了“以租代供”这个不是办法的办法,我真想不出还有什么辙儿。

当事双方都没有错,到底是谁错了呢?这就应该重新审视制度本身了。

六七十平方米的房子不算大,二三十万元的总房价也不算多,但对于真正的低收入家庭来说,这仍然是难以承受之重。多年来,我一直坚持认为经济适用房不应该成为住房保障的形式,并多次呼吁取消经济适用房,主要就是因为经适房制度在理论上就存在一个不可能解开的“死结”,那就是:真正的低收入家庭根本买不起房(包括经适房),而买了经适房的基本上都不会是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作为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伍少荣和黄继伟倒是买了经适房,但他们“住不起”的实质仍是“买不起”——事实证明:经适房根本就不适合低收入家庭,试图用经适房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路径选择的错误。

那么,什么住房保障形式最适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呢?当然是廉租房。经适房是购买房子的永久性产权,廉租房只有临时性租借房子的使用权。对低收入家庭来说,前者是难以承受的,而后者却可以承受;对于政府来说,前者的保障效率没有后者高,而且廉租房的保障具有流动性。

经适房制度推行十年来,资格审查及其监管工作几乎都没有真正落实过。广州市这一“较真”就出了“冤案”,并让制度的“死结”暴露无遗——经适房真的应该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