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的《特别规定》只有13条,1500字左右。我很快就读完了全文,并且发现这个《特别规定》特别的不靠谱——

比如《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在接下来的第四、第五、第六条中,各种情形的处罚都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看到这样的规定,我真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因为《特别规定》是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规章,其中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是说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就是各级发改委)是此规的执法主体,怎么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呢?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能约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执法系统吗?

政府的职能是有分工的。现代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该各司其职、职责明确,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如果问题严重到了某种程度,确实需要几家执法部门共同行动,那也应该由几家部门联合出台规定,或者由国务院牵头立法,国家发改委怎么能把腿伸到别人被窝里呢?

最不可思议的,还是《特别规定》的不确定性。此规开宗明义,是为了打击“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其中第二条还专门规定“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此规只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时候才适用。可是,“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违法与否以及是否处罚的问题,但《特别规定》并未就“异常”作出明确规定。那么,经营者或者单位怎么去判断,价格主管部门又怎么去执行呢?

以前有几个时期,曾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出现了“价格异常波动”,比如前一段时间的绿豆、大蒜等农产品大幅涨价,两三年前猪肉、食用油等价格上涨较快。前不久,国家发改委还对吉林玉米中心等几家企业作出了非常严厉的处罚。但从来没有人说过“异常”的标准是什么?事实上,前段时间的绿豆等价格波动是否“异常”也是有争议的,有人就认为那是价格的正常波动,符合市场的规律。就在处罚规定宣布不久,近日大蒜等农产品的价格再次大幅上涨,也证明了供求关系是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

界限模糊甚至没有界限是法制或制度的大忌,因为受制者不知道该在哪里止步,执法者也不知道何时应该出手。如果经营者像平常一样制定或提高价格却不意踏进了“雷区”,岂不是太冤枉?如果什么情况下祭出“异常”这把剑完全由执法者随意认定,岂不是太可怕?

我知道,《特别规定》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但它已经经过了国家发改委的研究和审查。如此不靠谱的规定竟拿出来征求意见,真是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