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停止福利分房十多年后,仍然有一大批人游离在房价暴涨的潮流之外,享受住房供给双轨制带来的优惠和便利。很多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等,一直在不断尝试着各种形式的“自建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认为,“住房上的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不仅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而且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一些国家历史上在公务员住房问题上的不慎做法曾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福利分房”明明早已停止,形形色色的“自建住房”却让它借尸还魂;无数老百姓正在疯涨的楼市中苦苦挣扎,少数公仆们却在超低价的住房里陶陶自得。市场化改革之前的福利住房还是只租不售的,职工并没有产权;而现在的“自建住房”却是有产权的,职工一次性获得的利益更大。这种“超国民待遇”简直就是对“权为民所用”的践踏!

那么,这样一种公然违背权力道德的行为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回顾近年历史,就可看出端倪——

以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报批立项、由单位自行建造并定向出售的住房,大约是从2003年开始出现的,这也正是上一轮房价疯涨的开始。也就是说,刚刚感受到高房价的压力,权力立即就作出了自利的反应。2006年8月,原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但这一文件并没有阻止事实上的“福利分房”的回潮。2007年,国务院出台文件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从相关部委的通知,到国务院的文件,可以说是三令五申,禁令的规格也提高到了最高层次,这原本是为了制止以经济适用房之名行福利分房之实,但实际上在禁的同时却开了个“口子”。比如国务院的文件在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同时,又规定“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这意识着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还是可以搞,只是不能新征或新买土地,而这根本就难不倒根深叶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因为它们以前积攒了大量的无偿划拨的土地;即使没有富余的土地了,也可以先占用办公用地……这样的文件下发之前,搞集资合作建房全部都是违规的,现在反而有一部分是合规的了。

细读国务院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被“一律”禁止的,即不管土地是不是新征或新买的都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口子”一开,国家机关岂肯落于人后,于是发展到目前这种“一溃千里”的局面。

诚然,权力不受监督仍然是“超国民待遇”的根源。但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政策口子”无疑助长了“福利分房”的回潮。因此,要遏制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这一不正之风,首先必须堵上政策上的“口子”,即禁止所有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不管土地是不是新征或新买的,也不管出售的对象是不是经济适用房对象——如果国有单位里确有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职工,他们也应该像普通市民一样去申购政府统一建造的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