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资料图)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

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变更的议案》

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来发展的信心,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信心,为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

司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

司的长远发展。

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9.21 元/股,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变更

以及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胡晓明、储敏、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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